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5-02-10 00:00:00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4〕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1〕119号),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公共资金纳入个人银行账户。

  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30日内,将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院校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30日内,将账号报原批准机关备案。